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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課程總覽保安監督人桃園市

保安監督人|桃園市

※ 請先完成註冊及報名流程並於課前兩週完成繳費。
※ 上課地點非報名地點,請勿前往現場報名,統一線上註冊完成報名流程。
※ 如報名場次已額滿,敬請填寫「候補表單」,若名額釋出將依填寫順序優先通知。
※ 若未有Google帳號的學員,請下載「候補報名表」 傳真至協會(傳真電話02-2250-0119)。

桃園區
  保安監督人-複訓-桃園(市區)1130322   113年3月22日(五) 未開放
  保安監督人-初訓-桃園(市區)1130507-09   113年05月07日(二)-09日(四) 報名中
  保安監督人-初訓-桃園(市區)1130508-09|具防火資格   113年05月08日(三)-09日(四) 報名中

一、開課目的:配合政府消防政策的推動,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場所之監管人員施予短期講習訓練,使具備消防安全管理監督的能力,責成場所安全防護的任務。

二、取得資格: 參加學員於訓練期間無缺席且期末測試成績合格者,由本中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結業證書,取得保安監督人之資格。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二、未依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者,得依管理辦法,予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三、保安監督人應經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兩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

四、民國90年6月29日內政部台(九十)內消字第九○八七○六二號函公告認可『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

五、民國91年12月13日消署危字第0911600148號函頒『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

一、受訓對象: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人員。
二、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附表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表

初訓

1. 該事業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
2. 必要時(僅接受16小時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訓練者),其所提示的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應在其有效的期限內。

複訓

已領有『保安監督人』結業證書人員。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消防署核准專業教育訓練機構)

  • 報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本協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填寫報名即同意資料供本協會於執行業務範圍內聯繫用,並得運用於其他事宜(寄發資料等)。
  • 參訓學員請務必上、下午各簽到一次,嚴禁代簽,當查核人員有疑慮時,請學員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經查對屬實,取消其上課權利,不可要求辦理退費。本課程未開放旁聽,非報名人員禁止進入。
  • 課程請假初訓逾二小時、複訓一小時超過時數或任意曠課者,以退訓論不發予結業證書。
  • 訓練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協會依規定格式製作發給結業證明。發放時間約課後一個月,掛號郵寄到報名所填寫之地址,務必留意填寫地址是否正確,證書如若遺失酌收部分工本費五百元整。
  • 本課程提供講義、午餐。上課期間請務必自行攜帶講義教材。
  • 請尊重老師智慧財產權,未經許可請勿擅自錄影及錄音。
  • 上課期間響應環保,請自備環保杯。上課教室禁止吸菸。
  • 上課時應尊重講者,勿接聽電話、並將手機轉為震動或靜音。
  • 未達人數恕不開課,本班保有課表更動之權利,若遇颱風有關停課則視人事行政局發佈為準。
  • 匯款轉帳手續費請另計,不含在學費中,請見諒。
  • 學員於修習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影響其他學員之學習,經通知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 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扣除必要手續費)
  • 開課當日提出退費申請者,不予退費。
  • 課前需開立報名證明者,開立後恕不退款。
  • 此退費標準自109年3月1日起生效。
  • 統一每月15日或30日退款。(遇假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