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人員|新北市
※ 請先完成註冊及報名流程並於課前兩週完成繳費。
※ 上課地點非報名地點,請勿前往現場報名,統一線上註冊完成報名流程。
※ 如報名場次已額滿,敬請填寫「候補表單」,若名額釋出將依填寫順序優先通知。
※ 若未有Google帳號的學員,請下載「候補報名表」 傳真至協會(傳真電話02-2250-0119)。
板橋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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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初訓-新北-預約報名 114年度預約報名中 報名中 | |||
服勤人員-初訓-新北(板橋)-1140320-21 114年03月20日(四)-21日(五) 未開放 | |||
服勤人員-初訓-新北(板橋)-1140326-27 114年03月26日(三)-27日(四) 報名中 | |||
服勤人員-初訓-新北(板橋)-1140428-29 114年04月28日(一)-29日(二) 報名中 | |||
服勤人員-初訓-新北(板橋)-1140519-20 114年05月19日(一)-20日(二) 報名中 | |||
服勤人員-初訓-新北(板橋)-1140605-06 114年06月05日(四)-06日(五) 報名中 | |||
服勤人員-初訓-新北(板橋)-1140619-20 114年06月19日(四)-20日(五) 報名中 |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初訓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訓練時間不得少於七小時。
★★課程請假初訓逾二小時、複訓一小時超過時數或任意曠課者,如未參與相關實作測驗及筆試測驗者,以退訓論不發予結業證書★★
★服勤人員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一、依據中華民國113年3月0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11號公佈之「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強化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之火災狀況判斷及應變能力並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並結合建築物之軟、硬體設備功能,俾有效監控火災之發展狀況,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配合消防救災作業。
三、為配合政府消防政策的推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
四、協助學員通過「服勤人員」訓練,受訓期滿且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本會報消防機關審核,通過後正式取得「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請查看:服勤人員訓練測驗題庫
初訓
1. 依消防法第13-1條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以下簡稱綜合操作裝置)場所之服勤人員。
3. 年滿18歲之公民有意願學習者均可參加。
4. 身份為外國籍人士,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並具有聽、說、讀、寫之中文能力。
複訓
1.依消防法第13-1條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擁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2.須領領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前次合格證書)。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專業機構: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消防署核准專業教育訓練機構)
- 報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本協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填寫報名即同意資料供本協會於執行業務範圍內聯繫用,並得運用於其他事宜(寄發資料等)。
- 參訓學員請務必上、下午各簽到一次,嚴禁代簽,當查核人員有疑慮時,請學員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經查對屬實,取消其上課權利,不可要求辦理退費。本課程未開放旁聽,非報名人員禁止進入。
- 課程請假初訓逾二小時、複訓一小時超過時數或任意曠課者,如未參與相關實作測驗及筆試測驗者,以退訓論不發予結業證書。
- 訓練資料送轄區消防機關審核後,協會依規定格式製作發給合格證書。發放時間約課後一個月,掛號郵寄到報名所填寫之地址,務必留意填寫地址是否正確,證書如若遺失酌收部分工本費五百元整。
- 本課程提供講義、午餐。上課期間請務必自行攜帶講義教材。
- 請尊重老師智慧財產權,未經許可請勿擅自錄影及錄音。
- 上課期間響應環保,請自備環保杯。上課教室禁止吸菸。
- 上課時應尊重講者,勿接聽電話、並將手機轉為震動或靜音。
- 未達人數恕不開課,本班保有課表更動之權利,若遇颱風有關停課則視人事行政局發佈為準。
- 匯款轉帳手續費請另計,不含在學費中,請見諒。
- 學員於修習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影響其他學員之學習,經通知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 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扣除必要手續費)
- 開課當日提出退費申請者,不予退費。
- 課前需開立報名證明者,開立後恕不退款。
- 此退費標準自109年3月1日起生效。
- 統一每月15日或30日退款。(遇假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