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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護企畫書撰寫輔導CUSTOM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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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護企畫書撰寫輔導

消防法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施工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
有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一、依據法令: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二、目的: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
三、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四、程序:
(一)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二)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專案委託申請表-中華消防協會

1.自衛消防編組講習課程
2.消防防護計畫書撰寫輔導
3.員工消防講習課程
4.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輔導  
5.救護班編組人員講習訓練  
6.用電安全專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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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護計畫案例

*以下超連結資訊皆前往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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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1. 大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員工人數50人以上)
2. 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員工人數5-50人)-短期補習班為例
3. 小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員工人數未滿5人)
4. 大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以員工人數50人以上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例)
5. 中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以員工人數未滿50人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例)
6. 工廠消防防護計護範例(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
7. 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合併版)
8.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9.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10. 因應COVID-19收容檢疫隔離人員(防疫旅宿等類似場所)應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