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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台中市

※ 請先完成註冊及報名流程並於課前兩週完成繳費。
※ 上課地點非報名地點,請勿前往現場報名,統一線上註冊完成報名流程。
※ 如報名場次已額滿,敬請填寫「候補表單」,若名額釋出將依填寫順序優先通知。
※ 若未有Google帳號的學員,請下載「候補報名表」 傳真至協會(傳真電話02-2250-0119)。

西屯區
  防火管理人-初訓-台中(西屯區)1130507-08   113年05月07日(二)-08日(三)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複訓-台中(西屯區)1130509   113年05月09日(四)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初訓-台中(西屯假日班)1130518-19   113年05月18日(六)-19日(日)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初訓-台中(西屯區)1130604-05   113年06月04日(二)-05日(三)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初訓-台中(西屯假日班)1130622-23   113年06月22日(六)-23日(日)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複訓-台中(西屯區)1130629   113年06月29日(六) 報名中
中區
  防火管理人-複訓-台中(中區)1130520   113年05月20日(一)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初訓-台中(中區)1130521-22   113年05月21日(二)-22日(三) 報名中
  防火管理人-初訓-台中(中區)1130618-19   113年06月18日(二)-19日(三) 報名中

★具有消防學經歷者,如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得免予訓練,遴任為防火管理人但仍須接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至少每三年一次之講習訓練(內政部85.10.11台(85)內消字第8584156號函)
本項消防學經歷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曾於消防機關或警察局 (所) 消防單位服務,任警佐 (委任) 以上職務,持有證明者。
2.專科以上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 (科、組) 畢業,持有證明者。
3.曾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消防安全、消防設備、消防警察等消防課程一學分以上,持有證明者。

消防法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請查看: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消防法第40條:(罰則)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一、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40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及計劃」辦理。
★請查看: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二、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三、協助學員通過「防火管理人」訓練,訓練期滿且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本會報消防機關審核,通過後正式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
★請查看:防火管理人訓練測驗題庫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於104年07月02日修正並公布施行:
複訓年限為每三年1次,初訓時數修正為12小時,複訓時數修正為6小時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公文全文下載 -


★★行政院公報 第021 卷 第133 期 內政篇 於104年07月21公告
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附件4

說明防火管理人之內容及課程目標與講習重點文件附件全文下載 -

初訓

1.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 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身份。(上課當天需繳回前次結業證書)

查詢防火管理人身份

請上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消防署核准專業教育訓練機構)

  • 報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本協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填寫報名即同意資料供本協會於執行業務範圍內聯繫用,並得運用於其他事宜(寄發資料等)。
  • 參訓學員請務必上、下午各簽到一次,嚴禁代簽,當查核人員有疑慮時,請學員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經查對屬實,取消其上課權利,不可要求辦理退費。本課程未開放旁聽,非報名人員禁止進入。
  • 課程請假初訓逾二小時、複訓一小時超過時數或任意曠課者,以退訓論不發予結業證書。需重新報名上課,重訓費用初訓2,000元整、複訓1,000元整
  • 訓練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協會依規定格式製作發給結業證明。發放時間約課後一個月,掛號郵寄到報名所填寫之地址,務必留意填寫地址是否正確,證書如若遺失酌收部分工本費五百元整。
  • 本課程提供講義、午餐。上課期間請務必自行攜帶講義教材。
  • 請尊重老師智慧財產權,未經許可請勿擅自錄影及錄音。
  • 上課期間響應環保,請自備環保杯。上課教室禁止吸菸。
  • 上課時應尊重講者,勿接聽電話、並將手機轉為震動或靜音。
  • 未達人數恕不開課,本班保有課表更動之權利,若遇颱風有關停課則視人事行政局發佈為準。
  • 匯款轉帳手續費請另計,不含在學費中,請見諒。
  • 學員於修習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影響其他學員之學習,經通知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 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扣除必要手續費)
  • 開課當日提出退費申請者,不予退費。
  • 課前需開立報名證明者,開立後恕不退款。
  • 此退費標準自109年3月1日起生效。
  • 統一每月15日或30日退款。(遇假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