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認識協會協會組織
協會組織
本會理監事成員之組成為產官學界之專家,共有理事27人、監事7人。
協會幹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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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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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理事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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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
常務理事 | 常務監事 | 理事 | 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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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崇賢、張子森、余台生、簡崇志、周興國、黃文德 | 謝清林、石德忠 | 花文龍、周啟文、林裕翔、許志淞、吳英典、林志敏、 張國武、李廷遠、邱治國、康文昌、簡志聰、黃淑玲、 蘇慶昌、吳竹林、李金池、林炳宏、簡錫煌、黃聖安 | 吳文進、朱愛屏、吳泰男、李豐榮 |
委員會
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委員 | 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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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發展委員會 | 許宗熙 | 崔朝陽 | 康文昌、吳文進、賴協隆、吳竹林、李金池 | 曹文琥、袁國傑、 盧兆明 |
消防學術委員會 | 黃能漢 | 沈子勝 | 施邦築、蔡尤溪、邱文豐 | |
火災調查委員會 | 石德忠 | 曾重榮 | 謝松善、陳俊勳、許宗熙、葉俶題、吳喨生、高賢松、黃逢書、王廷興、江崇誠、陳盈月、紀人豪 | |
公共關係委員會 | 周興國 | 李豐榮 | 吳英典、紀信全、張文俊 | 雷明遠、程昌興 |
會員服務委員會 | 許志淞 | 花文龍、張敬桐、吳瑞明、黃進興、曾順正、姜文郎、黃淑玲 | ||
防災教育委員會 | 黃文德 | 劉振權 | 陳建民、洪俊誠、廖振德、簡志聰、葉俶題 | |
消防技術委員會 | 李廷遠 | 林瑞宗、陳佳暉、洪嘉飛、周孫明、林朝聰、王清松 | 莊英吉、林慶元 | |
消防法規委員會 | 邱治國 | 簡錫煌 | 岑兆榮 | 蔡尤溪 |
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各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專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 【策略發展委員會】
- 研議消防安全策略議題
- 研議防災減災策略議題
- 研議協會發展策略議題
- 研議教育訓練研發與規劃議題
- 研議全民防災推動議題
- 研議消防產業發展議題
- 其他與策略發展相關事務
- 【消防學術委員會】
- 策劃及指導消防專業教育訓練課程
- 策劃、編輯、翻譯,審查協會出版品等事宜
- 策劃或承接相關專業研究計畫
- 參與或規劃舉辦國內外相關專業研討會等學術活動
- 本協會期刊發行業務
- 其他與學術或專業教育相關事務
- 【火災鑑定委員會】
- 接受火災鑑定相關專業諮詢
- 提供專業常識協助司法偵查
- 提供政府火災預防措施及搶救對策參考
- 規劃與國際火災鑑定機構或團體交流
- 辦理有關火災鑑定相關研究
- 辦理相關研討會及教育訓練提昇國內火災鑑定技能
- 提供保險業理賠諮詢
- 規劃成立國內火災鑑定第三公正單位
- 規劃參加國際火災鑑定組織
- 其他與火災鑑定相關事宜
- 【公共關係委員會】
- 負責媒體公關事宜
- 新聞稿撰寫與發佈
- 安排重大事件發言及接受媒體採訪
- 負責本會對外宣傳事宜
- 協助規劃及更新協會網站及資訊化服務
- 促進本會與國內相關團體之交流
- 促進本會與國外及大陸地區相關團體之交流
- 負責本會與相關團體組織結盟事宜
- 規劃本協會出國考察交流事宜
- 規劃本協會申請加入國內外相關專業組織團體
- 外賓來台之行程安排與接待事宜
- 其他與公共關係發展相關事宜
- 【會員服務委員會】
- 辦理會員召募、審核及相關福利
- 辦理初審會員入會申請、退會及除名案
- 協助秘書處催繳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 辦理會員婚、喪、喜、慶關懷與協助事宜
- 規劃及強化有關會員服務方案
- 規劃辦理相關會員活動
- 規劃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
- 其他與會員服務相關事宜
- 策劃及指導消防專業教育訓練課程
- 【防災教育委員會】
- 推動全民防災教育知識
- 建構全民防災教育網
-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規劃
- 舉辦各式防災宣導活動
- 協助政府推動防災教育與宣導
- 承接各縣市防災科學教育館業務
- 防災品宣傳與推廣
- 防災教育志工召募與訓練
- 防災教育教材編輯
- 防災教育師資培訓與訓練
- 規劃國外防災教育交流及研究
- 其他防災教育相關事宜
- 【消防技術委員會】
- 探討及研究國內消防產業需求
- 研究並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 研究火災搶救技術
- 研究推動防災減災工作
- 災害搶救裝備研究與開發
- 輔導相關產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 規劃成立消防救援隊
- 其他與消防技術相關事宜
- 【消防法規委員會】
- 研究國內外消防相關法規
- 提供政府消防相關政策參考
- 出席相關會議、座談會或公聽會
- 協助政府研訂相關法規
- 舉辦消防法規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等事項
- 其他與消防法規相關事宜
第三條 委員會在理事會的指導監督下負責籌劃、執行有關委員會任務。
第四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七名,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本會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員中選薦,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設副主任委員及顧問若干名。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選薦;顧問由主任委員選薦,為無給職,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
第五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之任期與同屆理事會相同。任期終了前,由主任委員備妥各項移交事務清冊,於新任理事會及新委員會成立後,完成移交手續。
第六條 委員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次年度工作計畫,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委員會須至少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